当出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共同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面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办理撤销登记时,应当填写《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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