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置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3-04-23 19:20:58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共租赁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单身居民申请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二)引进人才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符合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4、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在当地辖区范围内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县(市)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

3、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按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县(市)区规定的分值。

二、宁波经济适用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各县(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在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宁波限价保障房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单身人士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海曙、江东、江北区视为同一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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