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讯逼供应如何进行举证,以下提供了具体步骤:首先,从医院开具的损伤情况证明上便能直观地看出当事人受到了何种形式的损害;其次,当事人本人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到的证据也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即伤害的来源正是所谓的刑讯逼供。最后,在刑讯逼供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最基本的要求便是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次,还需要有证言或其他证据来证明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刑讯逼供所致,而非其他因素(如他人所为)引发的。
(一)证明标准方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都必须做到清晰明确。对于刑讯逼供的手段、方式及其产生的后果,需达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试图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意图,也需要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现有的证据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举证责任方面。在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及证人提供初步证据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与客观性承担起举证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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