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交房的情形有:延期交房、单方变更设计方案、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延期交房为例:买受人催告开发商交房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一、房产纠纷问题有哪些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和规划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同时,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道路、花园、绿化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包括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需要有解除的事由出现才可以解除,比如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是一方逾期违约,或者是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开发商延迟交房该怎么处理
1、双方已在购房合同的约定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交房,开发商每天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定的期限,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若经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三个月行使自己的权利。若开发商没有催告的,购房者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解除合同;否则,购房者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现在流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日期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还有逾期交房的惩罚性条款,比如支付违约金或者退还全部房款并赔付利息等等。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违约就需按合同规定付出代价,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也需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付出代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所以,作为开发商必须谨慎订立合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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