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错误拘留;
(2)错误逮捕;
(3)错误判决;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为了避免错判,国家在执法时应该十分谨慎,尽量减少错案,这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当我们遭遇错判时应该依法要求刑事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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