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范围
时间:2023-08-29 22:50:11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在采取逮捕措施后,若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在采取逮捕措施后,若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刑事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因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给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

根据该法第三条,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在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具体赔偿方式包括:

1. 消除影响:消除违法行为对受害人人身、名誉造成的影响;

2. 恢复名誉:恢复受害人人身、名誉因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害;

3. 赔礼道歉: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4. 经济赔偿:受害人在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因财产损失或者受到其他损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

5. 返还财产:依法应当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受害人在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给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受害人在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受害人在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获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如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给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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