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家保险公司确定并由双方共同确认损失赔偿额之后,由于修复费用的增加,使得双方对于损失赔偿金的分配存在分歧。随后,第二家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然而被保险人认为该定损金额过低,因此拒绝承认该定损单的合法性。接着,他选择自行委托其他权威机构展开公允公正的评估工作,最后以公估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来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或者直接进行维修,从而导致实际维修费用超过了原先的定损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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