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长需依据于受害者所接纳治疗之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证明而定。
人身损害赔偿乃针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肉体遭到非法侵害,从而导致伤害、残障、死亡乃至精神损失等状况而设,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均享有权利向赔偿义务人要求采取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由于误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即所谓的误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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