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开办费的规定》(财会[2000]25号)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失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开发(准备)费用在新税法中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旦选定,就不能改变。
新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销的企业开办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从发生当月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因此,与2008年以前相比,启动费用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首先,开办费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从支出月份的次月起至少三年摊销。
例如,一家股份制公司于2011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6月的总启动成本为96万元,公司按5年摊销,
7月摊销时,月摊销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1.6万元
贷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纳税调整科目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科目。2。会计摊销额:指开办费一次摊销的总额。
3。税款扣除额:指税法规定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表示收入增加,负数表示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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