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案件受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3、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一、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案件事实淸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
2.禁止范围适用的不同;
3.宣判方式不同: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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