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拆迁过程中“住改商”的补偿事宜,各地情况差异较大。
通常情况下,绝大部分地区是依据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综合价值水平来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还存在以下几种特殊处理方式:
首先,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住宅改为商铺后可享受商业用房所对应的补偿方案;
其次,根据商业用房的市场估价标准,针对是否为临街房屋这一因素进行区分对待;
再次,若住户将宅基地改为商铺时间较长,则在拆迁时会视作纯粹的住宅房屋给予相应补偿;
最后,有的地区采取折中方法:
对临街底层的由住宅改造的商铺,如果其实际用作店铺经营,则根据周边同等地段商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而对于其他由住宅改造的商铺,货币安置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迁者用于经营的具体面积,按照住宅房价的1:
2比例进行补给。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以住宅及非住宅房屋综合价值水平为基础的补偿方案时,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
即必须在拆迁工作实施前依法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以及相关纳税记录,同时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资格和税务登记证明所标明的经营地址须保持一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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