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义务人责任之日起开始计时。
相较之下,二十年的时效期限则从权利实际受到侵害的那刻起开始起算。
也就是说,若权利遭受损失已经逾越二十年之久,在无任何例外情形的前提下,即使权利人对于此事实全然无知,法庭将不再对该项权利予以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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