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种类
时间:2023-02-18 07:20:14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申请其回避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如果是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如果是审判人员或者法院院长,应当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据此,应当认为,在回避的种类中,还有第三种,即指令回避。它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没有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一、刑事诉讼回避如何申请?

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我国刑事诉讼回避主体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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