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做下列事情: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包括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更换辩护律师是可以的吗
更换辩护律师是可以的。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是应当准许的。但是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的,只可由其自己辩护。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案件情况不同,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和方式,自然就不可能相同。
但通常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几方面
1、措辞。话语要清晰、准确,千万不要说带有虚假、误导、歧义等对自己不利的话语。
2、问题的分析。对针对起诉书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的逻辑、证据分析,提出相应的观点进行反驳,该说的详细陈述,不该说的一字别提;“帮助”法官去查明事实,从而作出最恰当的判决。
3、要有充足的准备。如对所涉案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相当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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