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可以减少或者取消。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职务,予以限制。(2)违法公务员应承担哪些责任?
1。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告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训诫、组织调整、视情节轻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定额录用、调动、调动、提拔公务员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奖惩、回避、退休的;(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录用、调动、调动、提拔、考核、奖惩公务员的;(3)>(四)违反国家规定改变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泄露试题、违反考试纪律等严重影响公开招聘、公开选拔公开公正的行为;(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投诉、控告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领导人员和县级以上公务员自辞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其他公务员辞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公务员退休后辞职或者违反规定的,由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该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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