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方法如下: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
因果关系的认定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由倾销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而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很可能是由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造成,或是由包括倾销进口产品在内的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调查机关必须确保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才能得出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
具体而言,因果关系的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通过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二,审查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任何其他已知因素。其三,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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