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02 16:53:55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事故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车辆在道路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到现场听取意见。

复议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议。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处理审查结论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确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依法处理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到场的,审查结论应当以其他法律形式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审查一次。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责令重新鉴定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取消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

再次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的,原处理单位应当将确认书送达有关各方,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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