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无论是否支付征地补偿款,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可见,青苗补偿不征收营业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补偿款如何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房屋、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税”规定“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征收营业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不属于国税函发[1997]87号文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定不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签订征地协议前种植的青苗和地上已有的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按以下方法实施:
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建设破坏征地前的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一季作物产量和产值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
在征地补偿中,对青苗的补偿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然而,有人在收钱后却在想,青苗补偿费非要征税吗?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目前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青苗补偿应按当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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