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不得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和其他事实不符的信息,不得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错误的信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应当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附加义务或者接受损害自己利益的保险索赔。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应当编造虚假信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且应当对自己知道并应当向其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予说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责任和免责事由,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金的赔偿或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使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以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减少或者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或者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还可能使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实施欺诈通过不正当竞争进行经营活动,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的,应当予以禁止。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职业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令,诱导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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