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应该提供什么证据
时间:2023-05-08 10:52:06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权利证据。原告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证明专利权所有权的专利证书。

3。专利登记簿副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登记簿的复印件比专利证书更重要,因为专利证书记录了专利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态。授权后,专利的所有权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的无效宣告等。这些内容虽然没有反映在专利证书上,但会反映在专利登记簿的复印件上,但在实践中,有的专利权人没有提供,有的司法机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附图;外观设计,是指公告授权的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事实上,提供上述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可以不提供该证据。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底部会注明“专利年费已支付到某日、某月、某年”。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证明收到专利年费的目的是证明该专利已经缴纳了年费,并且该专利仍然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支付实践中,即使因未缴纳年费而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终止,也可以进行专利费的支付,以取得年费收据。因此,通过收取专利年费来证明专利有效是不够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这样一来,上述专利登记簿复印件就显得极为重要。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使用年费收据证明专利继续有效的原因,可能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诉前停止专利侵权适用法律规定》第四条的影响,其中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和缴纳专利年费的说明书。在这里,年费缴纳证明是专利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之一,但却没有提及专利登记簿的复印件,这是一个瑕疵。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应当出具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诉讼发生时的委员会。因此,司法解释颁布后,许多法院在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如果不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就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不作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未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没有其他不能终止诉讼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笔者曾代表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立案时,立案法院法官认为,提交人未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缴纳收据,有意不予受理。笔者与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沟通后,根据上述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致电立案法院,案件即可受理。但被告很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中止。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以避免案件中止。(2)侵权证据(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和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者对侵权现场(如承诺销售)或者侵权产品安装地进行调查、公证,取得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专利权人应当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侵权产品销售人员的产品说明书、名片、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公证机关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并记载在公证书上。另外,顺便说一句,在选择公证处的时候,也应该考虑一下。例如,在省会城市,您可以选择省级公证处而不是地区公证处。一方面,区公证处可能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区公证处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寻求当地保护或担心遭到报复。笔者在天津、郑州申请公证时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拒绝受理。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及时受理了公证申请,有效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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