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包含了在特定情况下从事校车运营或长途旅客运输过程中,若出现严重超出额定核载人数、或者在实际行车过程中严重超越法定最高限速的状况。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行为,若是逾越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乘客承载数量或者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速限制,有可能会引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风险。然而,这只是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潜在可能性,是否真正构成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乘客数量、车辆行驶速度、是否超过规定时速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等。如果仅仅是普通程度上的超员或超速,那么很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超员或超速的程度已经达到了严重级别,并且同时满足了其他构成该罪的要素,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等,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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