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网络侵权的证据是什么,如何进行科学调查呢网络侵权中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活动应依法进行,以确保获得的证据的有效性。与事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来源包括哪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哪个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等。首先,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应注意整个过程中的视频。其次,收集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数据和其他周边设备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收集电子文本信息,还要收集图形、动画、音频等信息。请注意,无论是EMAIL还是QQ聊天记录,都必须首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会以不是本人或EMAIL或QQ被盗为借口拒绝。第三,输出该电子数据的信息源必须是该电子信息的原始存储站。收集的电子数据被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也可以委托公证人公证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科学调查方法、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等对案件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不能疏忽!
网络侵权的特点是什么
网络侵权的特点: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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