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一: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规定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中,专门明确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凡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规定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
《通知》明确,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按照人社部发〔〕11号文件规定,度个人缴费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人均达到380元。
规定三: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通知》提出,各市、州于今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时,各地要在确保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实际支付比例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的50%以上。另外,通过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即时结算服务,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在底前实现居民在本统筹区内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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