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进城打工的青年农民陈某(化名)。陈某迈入了而立之年,大韦某3岁。在他的追求下,韦某同意和他结婚。由于陈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有宅基地却一直没钱盖房子。
为了给自己打造一个新家,韦某拿出个人全部积蓄,连同父母陪嫁的7万余元给陈某,在他家宅基地上建起一幢二层小楼,产权登记在他名下。
婚后两人生活习惯截然不同,很快就为了些小事吵得不可开交。两年过去,韦某提出离婚,让丈夫把一半的房子分给她。陈某却说,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子韦某这个城市人分不了。韦某想知道,盖房子时她拿出了7万多元,难道一分钱都得不回来吗?宅基地上共建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
律师答复: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幢二层小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小楼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建房款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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