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两次认定烫伤非工伤成都男工上诉获支持
时间:2023-04-25 22:02:34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捡拾烘烤箱被跌落的木块烫伤,成都一男工两次被人保局认定为非工伤。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桂某诉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厂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进行了宣判。

该案原告桂某系第三人某食品厂的职工,负责和面粉。2008年12月28日,桂某将和好的面粉拖到喂粉车间后,由于天气寒冷,到与喂粉车间相连的烘烤车间的烘烤箱处取暖,并将捡的木块放在烘烤箱上,木块不慎掉入烘烤箱内,桂某用左手去捡该木块时,烘烤箱的运输带将其衣袖卷入,左手严重烫伤。2009年12月8日,桂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同年4月2日,该工伤认定被其上级人保行政机关撤销并责令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保局在补充取证后,于同年6月2日再次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桂某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人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收集的证据反映出桂某在某食品厂确定的加班时间,在该厂厂房内,因捡拾掉入烘烤箱内的木块而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人保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桂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认定桂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对桂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说,近年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为棘手、最难把握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隘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本案将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财产可能受损,职工为防止损失发生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正是基于上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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