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57号作出修正)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
二、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三、扬州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