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潼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潼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按照《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通知》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潼南至荣昌高速公路(潼南段)征收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补偿。
田家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500元;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和林木补偿标准为以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准,每亩18000元;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补助费标准,每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补助费标准36000元,用于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购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年满16周岁的本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监护人代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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