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素材主要讲述了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相关的惩罚和减轻处罚原则。同时,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酒 吧 未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未 成 年 人 禁 入 标 志 , 如 何 处 罚 ?
根据素材0中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若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将会被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若未成年人想要出入酒吧等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时间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应该重视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同时,场所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或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若未成年人想要出入酒吧等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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