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凭借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进行诉讼当然是可行的手段,但是确实会面临相应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因素。
欠条作为揭露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涉及到只有欠条这一项证据的案件中,倘若对方采取对抗态度并提出质疑,比如说声称欠条是在受到威胁、欺骗等不良情境下签订的,又或是宣称债务已被偿还完毕等等,则您将必须要更为深入地展开调查,提供新的有力证据来支持欠条中所表达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可靠性以及合法性。
因此,尽管仅凭欠条便能够发起诉讼,但是为了增强胜诉的可能性,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更多有关的辅助性证据,比如相关的资金往来记录、深入的交谈内容、第三方人士的见证故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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