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属于自己的防止儿童受虐相关专门性法律,那么其他国家呢?
美国保护儿童,防止儿童受虐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874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
1900年,全美成立了161个同类民间组织。
1899年,伊利诺州库克县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
1912年,美国国会创建了美国儿童局。
194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各州政府在保护儿童目的下,有权干预家庭事务。
1960年,纽约州首先立法由州政府建立儿童收养机构,很快扩展至全美。
1962年,以肯普医生为首,几个医生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里程碑文章,专业描述了虐童死亡案例,建立了导致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被认为是国际上保护受虐儿童最重要的事件。
1967年,全美44个州通过法律,强制医生必须向警方报告在医疗中发现的儿童受虐情况,其余6州为自愿报告。随后,报告制度扩展到其他专业机构。
1971年,加州上诉法院确认受虐儿童综合征将作为公诉的医疗诊断依据。
1974年,国会通过了《防止和处置虐童法》。
《虐童防止与处理法》,对虐待儿童罪名的认定、惩罚和救济措施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日本也在2000年通过了《防止儿童虐待法》,并不断予以修订和补充,确保儿童免受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虐待。
而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受虐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属于我国的防止儿童受虐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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