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不同是:个人信息系由以标准化形式记录的个人特征信息,而个人隐私所指向的个人特征信息并没表现形式拒绝。个人信息占有者多为大型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隐私获得者则有可能是所有各类社会的组织、个人。相同之处是二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二者在客体上具有交错性等。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认定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特征。隐私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符合“私密“特征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即,属于隐私信息的,应当首先按照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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