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遇到借条、合同原件丢失的情形,这样还能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那该如何应对呢?
只要复印件还是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但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且具备以下条件:
(1)复印件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且证据之间应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要有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观原因。如原件丢失或者原件在他人手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案件中,尤其是侵权案件,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非常重要。即使现场不能及时报警的,事故后也可以到派出所报案,请警方做一份笔录。俗话说:法律是讲证据的。否则,即使客观上事实确实如此,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难以构成法律事实,最终还是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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