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丢失适用告示催告程序吗?
时间:2023-06-06 16:00:12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自己开票、持票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竟然也能丧失,真是刷新票据界的新纪录!近日,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引起极大争议。这也是国内第一起发生电票公示催告行为的案例。目前付款行按照法院要求对该票据予以止付。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法院决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让我们一起来仔细分析一下本次事件

公示催告究竟是有怎样的作用,电票是否合适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目的:说到底就是将下落不明的票据找出来,确定票据的实际占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因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导致票据下落不明。

其实这就是一个寻找遗失票据的一个过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统一保管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里。只要将票号报给央行清算总中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银行。那既然如此:

电票真的丢失了么?

电票不可能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专家赵慈拉表示。

电票系统自2009年运行以来,也曾发生过疑似票据丢失情况。但经过查明,是因接收方的开户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在电票发起方户名、账户和行号三要素录入错误,接收方开户银行无法入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规则做即时退回处理,而是滞留在其开户银行服务器里,才造成了收付双方的暂时性恐慌。之后,该行通过系统升级方式解决了该问题。

在司法立案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以申请电票的司法保全,但电票办理司法保全,是由司法机关通知ECDS系统中所显示的最后持票人的电票账户的开户机构,由该机构通过其内部系统进行保全措施。因此,除非该持票人为票据纠纷案中的被告,或刑事立案中的嫌疑人,否则,司法机关是不予出具冻结通知书的。由此,善意持票人在电票中完全可以避免被卷入与其无关的票据纠纷案而遭受延期兑付的经济损失或被限制行使票据权利。

所以在ECDS统一托管的情况下,传统纸票面临的票据丢失是不可能出现的。

该公示催告是否有意义?

据了解,ECDS系统中显示,该张电票的持票人是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的第三人,即法律称之为善意持票人。这与法院公告中的持票人不一致。也就是说,该电票目前并不在申请人名下,当地法院其实只要通过相关银行进行查询便可知晓,且无任何争议。但可能该法院对电票保全程序不了解,造成申请人可能为恶意公示催告的法律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所以,该项公示催告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此案充分体现了电票由第三方ECDS托管,权属关系清晰,票据安全可靠,无法篡改的优势。

(原文标题:电子汇票也会丢失?国内第一起电票公示催告引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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