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管理要求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10-22 19:10:09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定义描述了双方或多方持有股份的情况,其中包括了通过中间方间接持有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对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情况。进一步指出,如果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那么就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或者:间接或直接地持有另一方或双方中的一个或多个股份;或者双方或第三方共同持有股份。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等。

关联关系分类

标题: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摘要

本文旨在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横向垄断、纵向垄断、不正当有奖销售、网络诋毁等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本文将探讨其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防范措施。

二、横向垄断

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者价格的一种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达成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但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达成并实施上述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是指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手段限制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者价格的一种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可以达成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但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达成并实施上述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并通过奖励、回扣等手段获取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等方式进行贿赂销售。违反前款规定,有奖销售活动中奖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奖销售活动中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网络诋毁

网络诋毁是指在互联网上,经营者或个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造谣诽谤或宣扬不当言论,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的行为。根据《网络诋毁行为防治法》规定,网络诋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防范措施

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及处罚措施。

2. 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消费环境。

3. 加强网络知识普及,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网络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4. 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

本文探讨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横向垄断、纵向垄断、不正当有奖销售和网络诋毁等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本文探讨了其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防范措施。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方面,根据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达成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但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也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等方式进行贿赂销售。在网络诋毁方面,根据网络诋毁行为防治法规定,网络诋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最后,本文呼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知识普及,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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