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棚户区房屋销售合法,需要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产权,出卖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关除向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通知登记、异议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外,还应当依法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证;二、买卖合同,交换捐赠;
(3)继承人或者遗赠的材料;
(4)分立、合并协议;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
(6)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纳税证明;
(八)其他必要资料。
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业主经工程质监单位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一般是指买受人所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能保证买受人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使用的情形。
业主购买的房屋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严重程度。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期间造成的修复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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