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若中介方存在将同一套房屋进行多次销售的行为(即“一房二卖”),并且买卖双方和中介方均知晓此情况,那么买卖双方、中介方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买卖双方与中介方对此次行为毫不知情,除非各方之间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房东确实不知情,他有权拒绝向中介方支付相关报酬,同时还可以依法请求中介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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