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坐支或者变相坐支部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以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或用来盖房子、买汽车、发奖金、办福利等,甚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引起了民众强烈不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统一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等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检查、稽查的重要依据,必须统一印制、管理。在我国,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单据,如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甚至不给任何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上一级行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应当收缴、销毁,并可以对处罚行为的发生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或决定者及对直接实施处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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