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是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船舶运输,可分为定线定期和定线不一定定期两种形式;租船运输则没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航线和挂靠港口,具有漂泊流浪的特点。
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也称为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可分为定线定期班轮和定线不一定定期两种形式。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租船运输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的运营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航线、挂靠港口也不固定,具有漂泊流浪的特点。
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按顺序运输,分为定线定期班轮和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租船运输则没有固定船期表和航线,具有漂泊流浪的特点。这两种方式各有特点,可根据货源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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