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时间:2023-04-25 10:33:20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3月16日上午,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当事人闫某的法律援助律师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包头市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官方微信公众号北疆女声发布的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闫女士与被申请人阿某于2014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阿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闫女士实施殴打、谩骂、恐吓、残害等家庭暴力行为。在闫女士妊娠四、五个月的时候,阿某将她从炕上拽下来拳打脚踢,致使其昏厥过去。闫女士认为,阿某行为恶劣,导致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2016年3月16日向达茂旗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照片、录音等证据。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阿某对闫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某骚扰、跟踪、接触闫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该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阿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及相关区县妇联对此案高度关注。志愿律师为闫女士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帮助其申请保护令以及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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