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是发生效力。
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一)联系: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二)区别: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转移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应看到它们之间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1、如前所述在标的物交付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此时已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交付房屋于买受人使用的时候,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此时风险负担已于房屋交付买受人时转移到买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此时风险负担不转移,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业主朋友们要注意在合同约定风险的转移时间,以避免不可预测风险承担的产生。
2、反之,还存在交付标的物时,财产所有权转移,但风险并未随交付而转移的情形。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由甲将怀孕母羊一只卖于乙,合同中约定在甲将羊交付之后,风险并不发生转移,只有待母羊产下小羊后风险才转移于乙承担即属此例。再如:甲向乙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合同中约定只有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才算交付,则在该案中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在货物交付之前即已转移。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货物运到乙处才算交付转移而未约定风险的转移,因此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亦不是同步的。
从以上所举事例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并非必然是同步进行的,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而不同,即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有可能出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而风险负担未转移或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负担已经转移的情形。
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财产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即物的所有权的合法转手。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利于确定财产的归属和财产发生意外时由谁承担责任,是确定财产保管费用、维修费和分担风险的根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则:
(一)当事人有约定时,依据其约定确定。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遵从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财产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一般应以登记时间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三)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财产交付时。所谓交付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转移,例如,出卖人将货物交给买受人。交付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一般情况下,交付时间就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四)财产转移前已被受让人占有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偿转让的以价款交付为准,无偿转让的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提示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还应注意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否附条件。根据《贯彻意见》第84条的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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