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规定财产所有权?
时间:2023-10-25 20:30:07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传来取得和原始取得是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传来取得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以及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等方式。

原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新的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也被称为传来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2、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1)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2)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3)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6)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7)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生产、先占、添附与善意取得

生产、先占、添附与善意取得是四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概念。其中,生产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材料或已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加工、改造或制造,以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先占指的是在他人知识产权尚未到期或被撤销之前,先行使用、占有该知识产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添附指的是在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创作或发明,并将其添加到该知识产权中,以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善意取得指的是在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结束后,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该知识产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法律概念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可以先占他人知识产权,然后进行自己的加工或改造,以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在先占的过程中,先行使用或占有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保护。在添附的过程中,生产者可以将自己的创作或发明添加到他人知识产权中,以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而在善意取得的过程中,合法取得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他人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这些法律概念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生产者没有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其生产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同样,在先占、添附或善意取得的过程中,如果生产者或取得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生产者、先占者、添附者和善意取得者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概念,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事,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以上这段话阐述了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和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同时,也介绍了善意取得这一重要概念。最后,提醒了生产者、先占者、添附者和善意取得者了解相关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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