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被判立即执行在7日后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故意冲撞执勤人员致其死亡肇事司机被判处死刑
2006年12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王建明死刑。
2004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建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墨绿色猎豹车,从太原方向行驶到高速公路张兰出口处,向收费人员出示一张假军牌,执勤的实习交警梁恩要求王建明出示军车驾驶证,王建明却加速前进。梁恩被车辆撞击拖擦后倒地,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05年9月,晋中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建明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恩虽然不是正式民警,但其执法公务的身份和权力是上级机关认可并赋予的;被告人为逃避检查,不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院维持原判。(高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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