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解散后无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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