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会参与自诉案件。但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时所提交的文书。根据我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状可以用来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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