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会不会还要求履行
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的,合同不需要当事人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它。
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社保怎么办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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