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法管理律师会见不再难
时间:2023-04-25 10:01:21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律师看守所会见难已经消失

律师会见的房间只有录像没有录音,保证会见不被监听;增加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监室,有效遏制牢头狱霸现象;为需要法律帮助又没有钱的在押人员提供帮助,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种种努力下,全国看守所执法管理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人权司法保障成效显著。

(一)执法管理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全国看守所执法管理安全形势近年明显好转。2013年,全国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率和事故率,分别比2007年下降58%和59%,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2009年4月以来,全国看守所工作在公安部党委领导下,积极顺应新形势下我国宪法法律政策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人权司法保障取得显著成效。8月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二)先预约先讯问会见

实行讯问和会见事先预约制度,平等保障公检法办案机关和在押人员会见委托律师的权利,谁预约在前谁先进行讯问或者是会见。

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刑事辩护三难之一。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一情况得到改变。

赵春光告诉记者,过去的会见难现在已经根本不存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非常重视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目前,全国看守所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在律师会见的房间里,我们只有录像没有录音,保证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赵春光介绍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以外,其他一般犯罪,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看守所都会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办案单位要来讯问,律师也要来会见,如何解决顺序问题?

赵春光表示:我们实行讯问和会见事先预约制度,平等保障公检法办案机关讯问,也平等保障在押人员会见委托律师。谁预约在前,谁就先进行讯问或者是会见。

对于超期羁押问题,赵春光认为,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接近到期,看守所没有权力直接释放,会报告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责任。如果已经超过办案羁押期限,办案机关再来到看守所进行讯问,看守所不予办理,以此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诉讼权利。

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一反过去的封闭式管理,全部对社会开放,任何公民通过申请,经过安全审查后都可以进入看守所,此举有助于社会力量监督看守所工作。此外,看守所监室内设有检察信箱,在押人员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形成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

我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志愿者、法律工作者中选择一些人作为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他们凭证可以两人以上随时到看守所检查执法管理情况,也可以与在押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他们对看守所的意见、评价,看守所都要认真对待和反馈。赵春光说。

二、有效遏制牢头狱霸

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一直饱受诟病。2009年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更是把这个问题推向风口浪尖。5年来,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是否有所改观?

赵春光坦言,2009年以前,牢头狱霸现象确实存在,躲猫猫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牢头狱霸现象的形成是有原因的,以往看守所民警数量很少,民警不直接管理在押人员监室,而是通过号长、值班员等进行管理。

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通过增加民警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对于长期关押、有钱或暴力倾向严重的在押人员自然转化成牢头狱霸的情形,公安部监管局已经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牢头狱霸专项执法检查。赵春光说。

看守所人员复杂,监室内发生一些矛盾、口角不可避免,一旦发现牢头狱霸如何处理?

赵春光告诉记者:发现在押人员动手打人的,会作为严重监管事件进行处置。已经发现的牢头狱霸,必须分监室,严重的要加戴戒具,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监管民警、所领导甚至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目前牢头狱霸现象已有效遏制,但我们的工作并未到此为止。赵春光说,被监管人员是流动的,不断有新押人员进入,杜绝牢头狱霸一刻不能松懈。出现牢头狱霸行为必须及时处置,绝不能使其成为气候,绝不能容忍出现牢头狱霸。

三、法律帮助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被拘押在看守所,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

在押人员很多不懂法律,进到看守所后可能很无助,特别希望在法律上得到帮助。我们首先要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委托辩护律师,凡是在押人员委托辩护律师、有书面委托的,我们会及时转交,保障律师会见,提供法律咨询。赵春光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1年开始,看守所试点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今年4月,公安部监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所在地看守所积极主动协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部门,派律师到看守所提供法律援助,为那些需要法律帮助又没有经济能力的在押人员提供帮助。

防止刑讯逼供也是一项重点工作。赵春光介绍说:全国的看守所按照规范要求,所有讯问室全部实行物理隔离。在押人员和办案单位分处一个房间的栅栏两边,分别从两个门进入,办案人员不能用手触及到在押人员。看守所的询问室都有录音录像设备,防止在押人员受到侵害以及刑讯逼供的发生。

此外,办案单位提在押人员出所,也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只有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出看守所辨认取赃等法定事由,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出具书面批准文书,才允许在押人员出所。出所、回所都要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保证在押人员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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