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亲戚,曹先生给了赵女士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并得到了3.2万元的返还。由于房屋登记在曹先生名下,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结果,亲戚之间打起了官司。日前,根据赵女士进一步同意支付1.5万元,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先生以赵女士一家三口的名义协助办理争议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2年7月,闵行区赵女士、曹先生两个村因征地,恰巧搬迁。按照政策,曹先生可以拿到两套经济适用房。不过,由于缺钱又有房可住,曹先生诚恳地将其中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待遇交给了亲戚赵女士。当然,赵女士不会“白领”,同意以3.2万元作为回报接受这一经济适用房待遇。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他们当时没有留下一纸半。就此,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35万余元的价格在闵行区广南路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在一切都解决的前提下,赵女士于2005年6月拿到了房子,交了维修基金,然后装修,从此一直住在那里。不过,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赵女士一家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很多年。她总是觉得她的名字不对。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但没有得到曹先生的同意。因此,赵家三口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为赵家三口。事实上,去年10月,赵女士要求过户后,曹先生曾提出再交5万元。由于双方很难相处,他们一直在拖延。可想而知,曹先生后悔8年前的“慷慨”。由于房价上涨,现在的房价已经涨了好几倍。面对亲人,面对承诺,曹先生一个大男人是不会翻身的。只是一点补偿。不过,也遭到拒绝。在本案中,法官调停了他们的家庭关系。最后,经协商一致,确认该房屋归赵女士一家三口所有,过户登记的相关税费由赵家承担。赵女士还赔偿曹先生1.5万元。目前,这1.5万元已经到位。
[确认所有权人变更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对产权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虽然竞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曹先生名下,但竞得房屋是曹先生在农村私房拆迁时,按照政策可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安置房。曹先生如果自己购买或让他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必须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手续。根据事实,赵女士一家三口已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和税费,保管了所有的付款凭证和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至今居住。应当承认,争议房屋实际上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购买的,赵女士的家属已经向曹先生支付了4.7万元的赔偿金。现在,赵女士要求曹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支持。双方确认,赵女士愿意承担产权变更登记和准予许可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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