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于残疾鉴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鉴定的程度。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伤残、意外伤害伤残和打架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交警、派出所、法院等)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相应鉴定。伤残评估的一般原则伤残评估的原则应以伤后治疗效果为基础,认真分析伤残与事故、伤害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3.2评估时间
评估时间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为基础。
当对治疗结束有不同意见时,办案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治疗是否结束。
3.3审核员资格:
审核员应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C)有权根据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并要求进行必要的专用仪器检查;
d)有权因专业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缺乏而拒绝鉴定。
<3.4.2评估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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