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2013年和2018年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正的内容。根据修正决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得到了完善和调整。
没有。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及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修改后,公司法是否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改,对公司在环保、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因此,根据新修正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环保、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有所增加,但并不会导致公司法失效。公司仍然需要遵守新修正的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修订,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公司法在环保、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方面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因此,公司仍需遵守新修正的公司法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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