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坚持互相理解与尊重的原则,理性地自我裁量并通过自愿的谈判来寻求矛盾的妥善化解。这种独特的处理方式无需借助其他第三方力量的干预,不仅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纷争,还能维系双方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对维护业已建立深厚的商业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有权依据协议条款的规定,邀请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
然而,这种调解方式与仲裁程序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协商、调解均持消极态度,或者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在合同纠纷发生后,若当事人未能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且合同中未载明仲裁条款,亦未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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